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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说明

2017年03月16日 浏览量: 来源: 作者: 分享到:

根据中国出版集团直属机关党委关于转发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〈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缴纳党费问题的答复〉的通知》的通知(中版直党字[2016]69号),做如下说明。

一、关于党费交纳计算基数的规定

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[2008]3号)第五条规定:“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。”这里所指的“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。

二、相关政策解析

(一)退休党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,即按月领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养老金总额。

(二)根据《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》(183号令)第二十三条,

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,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,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。

(三)根据《北京市养老保险规定》(183号令)第二十四条,

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,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,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,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