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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社会保险、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说明

2016年07月07日 浏览量: 来源: 作者: 弓萍 分享到:

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,社会保险缴费于7月份调整,现对调整的基数、比例等内容做如下说明:

1、五项社会保险以员工上一年度(2015年度)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。

2、凡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,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封顶数为21258元。

3、医疗保险、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%(4252元)。凡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,以4252元作为基数。

4、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的40%(2834元)。凡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,以2834元作为基数。

5、医疗、养老和失业三项保险个人负担比例不变,即:养老8%;失业0.2%;医疗2%+3元;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只由企业缴费,个人不缴费。

6、住房公积金以员工上一年度(2015年度)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,个人缴费比例仍为12%。凡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,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封顶数为21258元。

7、根据《总店企业年金实施方案》的规定,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根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,个人缴费比例仍为1.25%。最高封顶线为社平工资的5倍(35430元),封底线为社平工资的40%(2834元)。

8、五险二金将在2016年7月份工资中调整。执行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。